京華時報訊(記者楊鳳臨)2013年9月,張先生在某市場出租的攤位上購買了6萬多元假稻香村月餅,后將市場訴至法庭要求三倍賠償。近日,北京一中院審結了該案,張先生最終獲得市場三倍賠償。
張先生系河北遵化一食品廠老板,為給職工發放中秋福利,2013年9月9日,他以食品廠名義從某市場出租攤位花6.19萬元購買了由香村園公司生產的“稻香村”月餅,后被告知是假貨。次日,張先生向工商部門投訴。
據了解,香村園公司與蘇州稻香村侵害商標權案子早在2013年7月就有了定論,法院判決香村園公司停止侵犯稻香村商標專用權的行為,并登報發表聲明。
張先生認為該市場出租的攤位售假貨構成欺詐,要求該市場三倍賠償,但遭市場拒絕。隨后,張先生將市場訴至法院。
一審法院判決認為:張先生作為食品廠老板,其所購6萬余元月餅并非個人消費,不受《消法》保護。如張先生認為某市場提供的月餅不符合雙方約定,其可以要求退貨退款,因張先生已將月餅銷毀致不能退貨,因此張先生退款請求不能支持。判決后,張先生不服,逐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。
一中院認為,《消法》明確了消費者應有生活消費的需要,而非生產消費的需要。若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目的,不是為了將商品或者服務用于從事生產、交易活動而獲得商業利益的,不管消費的是購買者本人還是他人,也不論購買目的是直接使用或是收藏、饋贈甚至其他目的,均應視為是消費者。因此,張先生購買月餅的行為應當視為消費行為。
一中院認為,香村園公司生產銷售的“稻香村”月餅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權,屬于欺詐消費者。由于張先生稱已將月餅銷毀,無法進行退貨,故張先生請求退還月餅價款的主張無法得到支持,但張先生仍有權向市場主張其購買月餅價款三倍的賠償。最終,一中院二審判決該市場賠償張先生18.57萬元。